五月天假唱鉴定(谁说了算?司法鉴定权威解答来了)
这两天,围绕“五月天假唱”的关注和讨论热度持续攀升。这一事件,源起一名视频博主对五月天上海演唱会12首歌进行的“声纹鉴定”,认为五月天上海演唱会存在“假唱”行为。视频迅速在网络发酵,继而引发网友论战。
究竟是否存在“假唱”行为,需要权威部门作出认定。据媒体报道,“五月天”上海演唱会的原始视频、音频,已提交属地文化市场稽查部门,有关部门将对提供的音视频内容进行科学的测评分析,并公布调查结果。
“假唱”行为该如何认定?如何鉴定才最科学?记者就此采访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声像电子数据鉴定研究室。鉴定人表示,“假唱”不是一个司法鉴定的标准术语,要厘清是否存在公众理解的“假唱”行为,需要相关执法部门认定,技术上可能涉及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多个项目,比如判断检材音视频与某次演唱会或原声带是否同源等。
如何鉴定“假唱”?
纵观舆论,对于“五月天”演唱会是否存在假唱情况,网友看法不一。有网友对博主的测评结果深信不疑,称与自己现场观演感受一致,批评五月天欺骗粉丝和观众;也有人质疑该博主的鉴定方式,称其以修音软件音高、音准来分析假唱,“逻辑可靠但真实性存疑”,认为博主给出的结果,只是一家之言,“权威结论要由官方机构作出。”
“实际上,‘假唱’并不是一个司法鉴定的标准术语。从技术角度来说,要通过鉴定涉及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多个项目,来综合判断录音作品的相似性、同源性和真实性,给出司法鉴定的相关结论。”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声像电子数据鉴定研究室相关专家介绍,这些项目可能包括: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该鉴定主要涉及音频的同源性;录音内容分析;图像内容分析,包括视频的内容分析、音视频的对应关系;录音真实性鉴定以及图像真实性鉴定等。
以音频的同源性为例,鉴定方法遵循的是新修订司法行政行业标准的SF/T 0149-2023 音像制品同源性鉴定技术规范,这一过程涉及从提交的检材和样本中分析,确定二者是否来源相同,以判断检材音视频与某次演唱会或原声带是否同源。
观众录制的音频能否作为鉴定材料?
有不少网友提出质疑,视频博主“鉴定”的音频材料是现场观众录制的,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对此,专家表示,观众使用手机录制的视频和音频可以作为检材,但需要注意,录音质量是关键,录制的位置和现场环境,比如噪声、回声、观众合唱、演出音量等都会显著影响录音质量,进而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当然,相对来说,更符合条件的检材,仍是演出现场的专业监听录音、耳返录音等。
与此同时,也有专业人士指出,视频博主展示的最终音频和处理过程,是否改变了音频的原始特性,以及是否存在造假或移花接木,都有待确认和辨析。
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界人士也表示,因为视听资料非常容易被编辑加工,所以样本的收集方式、收集器材跟检材的比较也非常重要。在收集样本时,应该穷尽所有方式,使得样本和检材尽可能在同等的方式、环境下收集。“比如某一录音资料,本身是通过微信语音发送,那么样本最好也是用同款手机或者是用原手机,以微信语音的方式来获取。如果换了信道,对语音信号的改变是非常大的。”
“半开麦”算“假唱”吗?
也有网友猜测,五月天可能在演唱会上采取了“半开麦”。所谓“半开麦”,就是唱歌同时伴奏里含原唱的人声,一半真唱,一半假唱。有业内人士表示,半开麦是一种很常见的唱歌方式,一般都是用在一些舞步多的歌曲上,因为歌者要跟着音乐节拍起舞,为了避免出现意外,一般都会用到这种方式。
“半开麦”属于“假唱”吗?业内人士认为,虽然半开麦是垫了一部分事先录好的歌声,跟完全对口型的假唱略有区别,但两者之间的关系很难明确界定,而且半开麦的程度也各有区别,不能一概而论。
“假唱”需承担哪些后果?
在管理部门给出官方结论之前,“五月天”是否“假唱”,仍是一个未知数。对于防止在演出中假唱,演出领域的管理规范早已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规定:演艺人员不得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也有要求: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相关罚则规定,如果存在假唱行为,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这些规定与要求来看,在大型演唱会上必须真唱,不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亦是对购票者的尊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发布后,中国内地首例被执法部门查处的假唱案件,发生在2009年的黄圣依“今年我最红”演唱会。
据《今日说法》报道,2009年9月19日,四川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与当时的双流县文体局按照法定职责进行了“今年我最红”演唱会现场监督,发现歌手方梓媛与殷有璨在独唱或与他人合唱中涉嫌假唱。当时执法人员对演唱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且拿到了伴奏音频U盘,随后这些资料被送到当时的文化部市场司鉴定。
当时的四川省文化厅通过调查取证,认定了方梓媛、殷有璨两名演员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违规事实。2010年,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执法部门对方梓媛、殷有璨分别给予5万元行政处罚,演唱会主办方也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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