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金怎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如何申领)
国家司法救助金,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那么你知道如何申领国家司法救助金吗?
今天林教头就来给大家普及一下这方面的基本知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明确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强调国家司法救助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可以进行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
201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既包括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又包括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了解当事人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均应主动开展救助工作。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也应根据规定及时提供救助,促进息诉息访,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201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司法救助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理救助案件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第十三条规定,决定救助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办理手续。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金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2018年1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省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规定,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第六条规定,司法救助金以广东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一、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三、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是怎样的?
(一)救助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
(二)救助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四、国家司法救助程序是怎样的?
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中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余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发放。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五、怎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呢?
人民法院在处理原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相关人员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当事人未经告知主动提出申请的,将申请材料递交原案件相关人员,由原案件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立案部门,共同审查是否立案。
六、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二)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失的证明;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国家司法救助金额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八、申请执行人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是否可以继续取得执行款?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案件尚未执结的应当继续执行;后续执行到款项,并且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已经大幅缓解或者消除的,应当从中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国家司法救助是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救助的对象是经济上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并不包括所有的当事人,不具有普惠性。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援助保险试点法院。该院创设了由政府财政出资、以法院名义投保、以涉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受益人的司法援助保险制度,开创性地将保险理赔机制引入部分涉民生案件的执行,救助范围更广、力度更大、程序更简便,探索出了一条运用市场化手段参与司法领域社会治理的新路,弥补了我国现行国家救济体系的不足。司法援助保险制度是一种普惠性、托底性的经济补偿制度,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并行不悖,共同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传递着司法的温情。
经过为期四年的试点,司法援助保险制度,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具体表现在:适用案件的范围,由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扩展至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等涉民生执行案件;克服了试点初期每案赔偿限额划分较为粗糙的缺点,每案赔偿限额确定为未执行到位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据统计,2018至2021年,宁波市两级法院已有近500件案件的700多名当事人顺利获赔,理赔金额累计约2400万元。
司法救助暖人心
看完了这些,您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了怎样的了解呢?如果还有疑问,也可以在后台私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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