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包括房地产和土地等所有不动产及其权利。这些不动产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等所有类型的不动产,而其权利则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
2、不动产统一登记还包括不动产权利的变化事项。因为不动产权利是动态的,随着各种交易的发生,权利的变化也不断发生。比如,不动产买卖、不动产抵押、不动产赠与等权利变化事项均需要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进行登记。
3、不动产统一登记还要包括有关不动产的基础信息。例如,不动产的名称、位置、面积、用途、建筑结构等详细信息都需要登记。这些基础信息是确定不动产权利的基础,也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条件。
4、不动产统一登记还需要包括所有权人和权利人等相关主体信息。因为不动产权利是和人相连的,所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还需要登记有关权利人和所有权人的信息,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和确定性。
总之,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房地产、土地及其权利等不动产登记纳入同一登记制度,并通过综合登记和信息管理来实现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确定性和公示性。在实践中,不动产统一登记都登记不动产、不动产权利的变化事项、不动产基础信息以及相关主体信息等内容。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保障不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不动产登记在哪里办理
不动产登记证明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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