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无权要求路人成为钻石专家

  今年1月21日,杭州王女士在自家单元楼门口丢失了一枚钻戒和一枚黄金戒指。通过监控,她确认是社区居民顾大伯捡走了。第二天,顾大伯归还了金戒指,但另一个戒指因为

  今年1月21日,杭州王女士在自家单元楼门口丢失了一枚钻戒和一枚黄金戒指。通过监控,她确认是社区居民顾大伯捡走了。第二天,顾大伯归还了金戒指,但另一个戒指因为觉得是假的就给扔了。“我这闪闪发光的1.01克拉钻戒怎么是假的呢?”王女士很气愤,认为顾大伯是故意不还,想占为己有。三天后,她起诉到法院,王女士认为,钻石戒指被他扔掉了,要顾大伯赔偿7万7千元的戒指损失。(4月20日《钱江晚报》)

  从法律和情理上讲,顾大伯应当把捡到的东西归还给失主,这没有争议。但顾大伯归还了金戒指,以为另一个戒指是假的就给扔了,也符合情理。王女士坚持认为顾大伯是想把钻戒占为己有,双方因此产生了分歧意见,协商处理与事无补。追讨自己大意丢失的钻戒,王女士可以要求顾大伯说出在什么地方扔掉了钻戒,却无权要求捡到戒指的顾大伯有准确无误的鉴别力,让不喜欢不佩戴钻戒的顾大伯成为钻石专家,否则,就有些强人所难。

  一方面,这牵涉到道德与能力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顾大伯如果想将捡到的钻戒据为己有,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违法的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对钻戒的鉴赏、鉴别能力,是一个人完成某一事项必需的主观条件。正如人的知识、智慧总是存在差别,不能按自己的标准衡量和要求他人一样,是不是能够识别钻戒,与王女士无关,法院也不应该苛求顾大伯具备这种能力。

  另一方面,要顾大伯同时具备拾金不昧的品质和正确的钻戒识别能力,会误导人们形成不合情理的道德观。司法部门的判决,也会给世人带来启发。正如当年的彭宇案引发公众争议和影响一样,如果法院要求顾大伯承担王女士钻戒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失主若用玻璃戒指冒充钻戒,就成了一个笑话。以后,看到路上的遗失物,有的人不敢捡了,有的人认为不是自己的,干脆装傻踢开或踩坏。这样,失主没有指望获得丢失的东西,就尴尬或无奈了。

  在这一事件中,不论顾大伯扔掉了假的戒指是不是说谎无关紧要,提供扔掉钻戒的地方却是义务。法官和王女士应当就这一事项进行追踪。如果顾大伯拒绝说出钻戒扔掉的地方,或说出的地方不符情理,可能存在将钻戒据为己有的可能性。王女士通过起诉,向顾大伯追讨钻戒,法院审理后没有当庭宣判,给人们留下了悬念。但相信公道自在人心,法官要有办法让王女士和顾大伯从法理与情理中都得到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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