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判断这个观点的正确性,先要弄清楚什么是白条和收据。
通常白条就是个人提供商品销售和劳务后的收款凭证,抬头经常直写“收条”、“收据”,个人签名或盖章、印上指纹作实。
收据是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在简易征收或无领开发票的情况下,开出的收款凭证。有的不见个体户名,有的只有公章,有的盖了发票章或财务专用章,形式上乱七八遭。
不符合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而开出收据,和白条是一样的,针对个人的实质。意思是找张白纸开,或找张收据开,形式上的实质都是白条。
因此,作为个人(自然人)的判断,无论形式500元每次均可税前扣除,未达到增值税的起征点。而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判断相对复杂,一般认为不能税前扣除,是默认可以提供发票而未提供,然而无领开发票的核定征收不在范围内。
我们在接受这种收款收据时,要做出正确的判断:有发票章的收据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商品劳务提供方涉嫌偷税,以经办人和法人代表、个体户负责人开出的白条或收据,也有偷税的可能性。
不难看出,2018年公告28号这一条的立场,是站在节省商品劳务接受方麻烦的角度考虑的。从“收款收据必须写明:收款单位、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即可伏笔税务机关的兜底征管,还结合到2019年正式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劳务费的汇算清缴欠税问题。
所以,不确定性的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白条或收据,没有同时具备“收款单位和收款人身份证号码”,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但并不是网文的偏面说法。
比如,在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收款收据已申报纳税,每月不超过三万元的营业额,符合免征增值税。既可选择不开发票申报纳税,也可选择上门代开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开出的收据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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