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租金确认会计处理?
免租期不需要计算,租金从8月份开始计算分摊。预付租金应包含在 “长期待摊费用因为一年多了。如果没有计入当年 的费用,就要进行纳税调整,否则就用不上。
有免租期租金的是如何处理的?
在会计处理上,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以直线法或者其他合理方法分配整个租赁期内不扣除免租期的租金总额,出租人应当确认免租期内的租金收入。承租人应在整个租赁期内以直线法或其他合理方法分摊租金总额,不扣除免租期,租金应在免租期内确认。但营业税、印花税、财产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有区别。本文以是否有相关性为例分别进行分析:
【例1】市区某商场将临街铺面出租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不是关联方,约定租期从2009年1月1日开始,2009-2010年免收租金,2011-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支付当年 每年1月1日预付租金。
1.印花税:
由于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的范围,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盖章缴纳,应缴纳的印花税= 600万×租金总额的0.1 %= 6000元;
借方:管理费6000。
贷款:银行存款6000元。
2.企业所得税:
假设平均租金收入采用直线法确认,2009年应确认的租金收入= 600÷5 = 120万:
借方:应收账款120万。
贷款:其他业务收入12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故2009-2010年不确认租金收入,企业确认的租金收入为每年120万元用于减税。2011 -2013年,企业确认的租金收入为每年120万元,而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每年增加税收80万元。前两年减少240万,后三年增加240万,是暂时性差异。
3.营业税:
如果双方都是非关联企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营业收入的收取是指纳税人 取得索取收入款项证据的日期为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日期。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由于合同规定2009年免交货款,2009年不存在营业税的应税义务,但应根据会计上的配比原则确认营业税:借方:营业税及附加6(120×5%)
贷:递延税款-应交营业税6
2011年初预收租金200万元时,确认营业税义务,应缴纳营业税200× 5 % = 100,000:
借:递延税款-应交营业税4
营业税及附加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
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
贷款:银行存款10
2012年和2013年进行了相同的会计处理。
4.财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帝子〔1986〕00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和个人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和纳税人的房产,不出租的,应代交房产税。我们认为,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如果没有关联交易,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免租期使用,因为提供免租期的目的是获取租金。不是以不取得租金为目的的免租租赁,因此2009-2010年从租金中征收房产税没有依据。2011-2013年,房产税负债以实际收取的租金确认。由于房产税是地方税,省级有权制定税收条款。目前,有的省级规定实际收到租金时发生纳税义务,有的省级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提前确认租金的季度或半年度纳税义务,假设前者。
借方:管理费24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24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24
贷款:银行存款24
租金 营业税 房产税 收入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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