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指南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结婚登记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三)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五)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六)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结婚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3张2寸(宽5.3cm X高3.5cm)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
(二)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国内居民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双方均非佛山市户籍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一方的佛山市有效居住证实体证或电子居住证。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温馨提示
①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②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盖有生效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生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由户籍管理部门改为“丧偶”并加盖户籍部门印章,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及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涉外、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
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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