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含税和不含税的区别,商品含税和不含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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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价含税和不含税的区别,商品含税和不含税的区别是一、发票含税和不含税的区别含税是指整笔需要收取的款项,不含税是指属于销售方所有的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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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含税和不含税的区别,商品含税和不含税的区别

  一、发票含税和不含税的区别1、含税是指整笔需要收取的款项,不含税是指属于销售方所有的款项。

  2、最直接的就是总额不一样,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目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在票面上分别体现不含税价格、税金和合计三个数据。

  对于收票人来说,支付的都是合计数据,只不过是如果收票方不是最终消费环节且接收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他支付的税金是可以转嫁的。

  增值税的税金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增值税是可转嫁的。

  3、开具的普通增值税发票,一般是含税价,如果采购方为一般纳税人,接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做账是一样的,都要价税合计计入采购成本之中。

  4、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

  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5、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6、如果开具的普通增值税发票要换算为不含税价可以这样做,以小规模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例:商品不含税价 =增值税普通发票总额/1.03。

  二、含税价的定义含税价是包括税金在内的价,含税价包含的是增值税即零售价,部分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除了增值税也包含了消费税,但不包括价外费用,如包装,装卸费等,销售商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即为含税价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为不含税价,因为增值税额单独列出一般情况下,零售、销售给小规模、个体纳税人、一并收入的价外款、货物包装押金都是含税价格。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如没有开具发票,但是视同销售应该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就应该是不开发票但是同样计算到含税销售额中。

  我们采购的商品上的标价一般是含税的价格了,如果要划为不含税价则要除以1.17或1.13(根据不同的税率)如楼上的例子是17的税率的话,我销售的货物100元含17%增值税则实际货物的价格是85.47元。

  增值税(销项税)是85.47乘0.17=14.53。

   85.47+14.53=100。

   如100元始不含税价。

  则实际货物的价格是100元,税是17元。

  含税价就是117元了。

含税和不含税的区别

  法律分析:

  含税与不含税主要指增值税,派枝吵就是商品价款中是否含增值税,一般在购销业务合同中对含税价与不含税价有此项约定。

  含税和不含税的区别:1、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不含税的收入就是要交税的收入。

  2、含税价即全部价款=销售额+税款,含税地收入要/1.17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然尘侍后交税。

  3、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4、当前,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6%、10% 、6%、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搭孝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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