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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包括:两大观点、三大规律和五对范畴。
一、两大观点:
1、世界是普遍联系的:
唯物辩证法用普遍联系的观点看待世界和历史,指出:世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之中,反对以片面或孤立的观点看问题。
唯物辩证法指出:联系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多样性。
①联系的客观性: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
②联系的普遍性:联系包括横向的与周围事物的联系,也包括纵向的与历史未来的联系。
一切事物、现象和过程,及其内部各要素、部分、环节,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但另一方面事物又存在着相对独立性,即任何事物都同其他事物相区别而相对独立地存在。
事物的普遍联系和事物的相对独立存在是互为前提的。
③联系的多样性:从大的方面说,联系可分为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本质联系和非本质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主要联系和次要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等等。
唯物辩证法指出:矛盾(即对立统一)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
所谓矛盾,在辩证法中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矛盾的双方总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
恩格斯认为:“运动本身就是矛盾。
”更强调: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
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的始终。
换言之,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矛盾是事物存在的深刻基础,也是事物发展的内在根据。
从一定意义上说,事物就是矛盾,世界就是矛盾的集合体;
没有矛盾就没有事物或世界,没有矛盾就没有事物或世界的发展。
2、世界是永恒发展的:
唯物辩证法指出:世界是一个过程,过程是由状态组成的,状态是过程中的状态;
世界上没有永恒的事物,有生必有灭,无灭必无生;
旧事物灭亡的同时,就意味着新事物的产生。
唯物辩证法指出:所谓发展,是指事物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变化趋势,其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一个事物的发展往往是一个“不平衡→平衡→新的不平衡→新的平衡”的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过程,而一个个有限的过程就组成了无限发展的世界,换言之,世界也可以被看作是永恒发展的“过程”的集合体。
二、三大规律:
1、对立统一(矛盾的规律):
唯物辩证法指出:一切存在的事物都由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一对矛盾组合而成。
矛盾着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从而推动着事物的发展。
因此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对立统一思想来自黑格尔。
2、质量互变:
唯物辩证法指出:事物的属性具有质和量两个属性。
量是指衡量事物处在的某种状态的数量或具体形式;
质是指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另一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量变是事物连续的、逐渐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在数量上的变化;
质变是事物根本的变化,是一种飞跃,往往表现为突变。
质量互变规律,即从量变到质变,是说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的事物,在其每次由一种性质变化到另一种性质的过程中,总是由微小的变化(即量变)慢慢积累开始,当这种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事物由一个性质变化到另一个性质(即质变)。
量变是质变的准备,没有量变就不会发生质变;
经过质变,在新质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如此循环往复,推动事物无限地发展下去。
因此说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状态。
3、辩证否定: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否定之否定原理来自黑格尔的“正——反——合”三阶段论:“正”态事物由于内部矛盾的发展,会过渡到反面,成为“反”阶段,这是第一个否定;
由反阶段再过渡到它的反面,是为否定之否定。
经过否定之否定后,事物显然回到“正”态。
唯物辩证法指出: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连着一个过程的,过程的更替要通过否定来实现。
在事物发展的长链条中,经过两次否定,三个阶段——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就表现为一个周期。
因此说,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否定之否定后的状态并不是原有的肯定的状态,而是一种更上层楼后的“扬弃”。
用俄国哲学家列宁的话说:仿佛是旧东西在高级基础上的回复,是“内容的前进、形式的复归”。
唯物辩证法指出: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而道路却是迂回曲折的,之所以说总趋势是前进的,正是因为否定不是“抛弃”,而是“扬弃”,是在肯定一部分的基础上再发展,是集中了前两个阶段的积极成果后的更加完善。
而之所以说发展是曲折的,是因为事物的发展是事物内部矛盾斗争推动的。
三、五对范畴:
1、现象和本质:
唯物辩证法指出:现象和本质是揭示客观事物的外在联系和内在联系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
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或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
唯物辩证法指出现象和本质是一对辩证统一:
①现象和本质是对立的:现象是表面的、具体的、和易逝多变的,往往靠感官即能感知;
本质则是隐藏在事物的内部的、是事物一般的共同的方面、而且是相对稳定的,它往往只能依靠抽象思维来把握。
例如,谁都可能看到苹果从树上掉下来,但要揭示这个现象的本质则需要理性分析和思考。
②现象和本质是统一的:现象离不开本质,任何现象都由本质所决定的,都是本质的某种表现;
同时,本质也不可能离开现象而单独存在,任何本质都要通过一种或多种现象表现出来。
因此,人们认识事物总是通过对现象的分析研究才能了解到事物的本质,这个分析研究的过程常常被概括为“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
现象和本质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是:现象反映本质是一种必然的自发,形式表现内容则可以人为选择。
2、内容和形式:
唯物辩证法指出:内容和形式是揭示事物所具有的内在要素和它们的结构及其表现方式的一对范畴。
内容是事物内在要素的总和,形式指内在要素的组织和结构。
事物总是具有一定的内容和形式。
唯物辩证法指出内容和形式是一对辩证统一:
①内容和形式是对立的:内容不同于形式。
②内容和形式是统一的:
其一、内容和形式相互依存,没有内容的形式是空洞的形式,没有形式的内容是一堆要素。
其二、内容和形式是相互作用的,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或说服务于内容——因为当形式适合内容时就促进内容发展,形式不适合内容时就阻碍内容发展,不讲究实际效果的形式被称为形式主义。
其三、内容和形式的区分是相对的、也是复杂的,同一形式可以容纳或表现不同的内容,同一内容也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旧形式可以服务于新内容,旧内容可以采用新形式。
3、原因和结果:
唯物辩证法指出: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
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于原因的作用而引起的现象。
有原因必会造成某种结果,有结果又必来源于某种原因。
一般来讲,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同一个现象,依据不同的条件,可以是原因也可以是结果,前一个原因的结果也可能是后一个结果的原因;
同时,一个原因可以引起几个结果,一个结果也往往由几个原因所引起。
唯物辩证法指出原因和结果是一对辩证统一:
①原因和结果是对立的:因果倒置,在逻辑推理或实践试验中都会引起混乱或危害。
②原因和结果是统一的:
其一、原因和结果相互依存,既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
其二、原因和结果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一般有两种情形:
第一、同一现象,相对于它所引起的现象而言,是原因,相对于引起它的现象而言,则转化成了结果。
第二、原因和结果可以相互作用,不仅原因可以作用于结果,而且结果也可以反作用于新的原因。
4、可能性现实性:
唯物辩证法指出:可能性和现实性是揭示客观事物由可能向现实转化过程的一对范畴。
可能性指事物包含的种种可能的发展趋势,现实性指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即实际存在的事物和过程。
由于事物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的复杂性,事物往往包含相互矛盾的几种可能性。
但是只有一种可能性在内外条件齐备的情况下转化为现实,其他的可能性在矛盾的斗争中被克服而没有成为现实。
唯物辩证法指出可能性和现实性是一对辩证统一:
①可能性和现实性是对立的:可能性是尚未实现的现实,而现实性则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
②可能性和现实性是统一的:
其一、可能性和现实性相互依存,可能性的根据存在于现实性之中;
现实性是由可能性发展而来的。
其二、可能性和现实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一方面,可能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成现实,另一方面,转化为现实性也意味着出现了新的可能性。
唯物辩证法还指出: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过程中,尽管客观事物和客观条件是基础,但主观能动性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
5、偶然性必然性:
唯物辩证法指出:偶然性和必然性是揭示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和灭亡的不同趋势的一对范畴。
事物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发生的趋势是必然性;
事物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或可能以多种多样的不同方式出现的趋势是偶然性。
唯物辩证法指出偶然性和必然性是一对辩证统一:
①偶然性和必然性是对立的:
其一、两者地位不同,必然性居于决定地位,偶然性居于从属地位。
其二、两者的根源不同,必然性是由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决定的,偶然性是由事物内部的非根本矛盾或外部矛盾造成的。
其三、两者作用不同,必然性决定事物发展的基本方向,偶然性则使事物发展过程变得丰富多样。
②偶然性和必然性是统一的:
其一、必然性不能离开偶然性,一切必然性终归要以某种偶然性的形式表现出来。
其二、偶然性也不能离开必然性,一切偶然性都受必然性的制约,也总是以某种形式表现着相应的必然性。
其三、必然性和偶然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定条件下为必然的东西,在另外的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偶然;
反之亦然。
唯物辩证法有哪些原理
包括三个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以锋郑基及现象与本质、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形式与内容等一系列基本范畴,而对立统银谨一规律为核心。
它是宇宙观,又是认识论和方法论
1、对立统一原理:矛盾是事物自身包含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矛盾双方的对立和统丛此一是始终不可分割的。
方法论:要全面地看问题;要学会在对立中把握统一,在统一中把握对立。
2、相互转化原理:矛盾的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相互转化,矛盾双方的转化是现实的有条件的。
方法论: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条件促使矛盾向有利的方向转化。
3、普遍性原理: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穿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
即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
方法论:用全面的观点一分为二地看问题,坚持两分法,两点论。
4、特殊性原理: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即矛盾的特殊性。
方法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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