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3.发票领购、开具、使用、取得:
(1)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等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3)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4)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5)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
4.发票的检查: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3)调出发票查验。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5.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推广与应用:
(1)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 11 个地区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増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21 年 1 月 21 日起又增加 25 个地区,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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